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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滨沪工业园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侍为佳诉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滨沪工业园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侍为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侍为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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