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江苏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