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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要求与被告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原告田**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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