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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山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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