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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