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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现因被告与原告达成案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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