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淮北**管理局,第三人徐**、肖**房屋登记一案中,张**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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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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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当**政局、第三人周海任确认婚姻登记无效一案行政判决书
倪**与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国诉霍邱县民政局烈属优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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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休宁县**责任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