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不服淮北**管理局,第三人徐**、肖**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淮北**管理局,第三人徐**、肖**房屋登记一案中,张**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