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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不服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强催(法)字(2015)第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因被告已撤销其所作的催告书,于2015年10月1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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