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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等诉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谭*等五人的起诉状,请求确认益阳市人民政府为新建益阳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清水潭村进行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35958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益阳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益阳市城北污水处理厂于2009年5月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与清水潭村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且五起诉人已领取补偿款。现五起诉人以拆迁行为违法、未按协议补偿、补偿过低为由起诉至法院,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谭*等五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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