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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起诉人吕**的起诉不属于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吕**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陆川县教育局在1985年以前整退民办教师时,只是通过口头讲的个人通知方式,没有通过任何组织程序和合法手续,更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而是以计生运动为借口,用行政手段强行整退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以其原作为民办教师被陆**育局强行整退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落实身份、待遇等问题。但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向有关职能部门另行申请解决。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吕**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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