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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第三人广西玉**限公司工伤认定申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本案应由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是人社局,人社局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释(2015)9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玉林**民法院管辖,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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