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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北市镇北市村东门一队与兴业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兴业县北市镇北市村东门一队(下称东门一队)、李**、李**、李**、李**(下统称李家)、王*、黄**、禤**(下统称莫*)因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东**队、李家和莫家上诉称,被上诉人2002年7月23日颁发给中国石化销**业石油分公司的兴国用(2002)字第1100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称0009号证)权属来源不清,颁证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颁发0009号证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程序合法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009号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兴业县人民政府辩称,颁发0009号证土地权属来源清楚,颁证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无理。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销**业石油分公司的诉讼意见是兴业县人民政府颁发0009号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颁发0009号证登记的权属来源清楚合法证据不确实,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具备合法性和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0009号证登记的土地依法已经属于国有土地,0009号证登记的土地没有合法性的证据证明已经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案理由错误,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业县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兴业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10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对该费用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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