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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陶**、蒙**、周*、黄定法、虞**、董**、董**、黎**、黄**、廖**、董**、曾**、周**、潘**、董**、黎**、骆**因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钟*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周**、陶**、蒙**、周*、黄定法、虞**、董**、董**、黎**、黄**、廖**、董**、曾**、周**、潘**、董**、黎**、骆**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陶**、蒙**、周*、黄定法、虞**、董**、董**、黎**、黄**、廖**、董**、曾**、周**、潘**、董**、黎**、骆**上诉称:1997年已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诉请钟山县钟山镇人民政府归还原城厢农械厂房产,属于政府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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