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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韦**等与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韦**、谭**因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东县百**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韦**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田东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唐**、钟*,一审第三人新城**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其法定代表人辛华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谭**、韦*先系田东县**新城广场小区的业主。2014年6月12日,田东**新城广场小区业主向被告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在平马镇政府、房管所、广场社区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于2014年8月30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城**委员会并于2014年9月1日将选举结果公告。2014年9月11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向被告田东县住建局提出备案申请,并领取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原告认为,新城广场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召开和选举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舞弊行为,被告违法给予第三人新城**主委员会备案,损害了原告等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田东县住建局核发的新城**主委员会备案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审理认为,第三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告提交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相关文件申请备案登记。从申请备案材料中,反映出新城广场小区在平马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投票通过了《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业委会委员的当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通过均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投票比例要求。被告履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其核发的业委会备案证行为合法。至于原告提出选举过程中存在承租人顶替业主投票以及唱假票等舞弊行为,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未能证实选举存在舞弊行为,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原告认为对形成统计结果的有关选票、表决票等存有异议,已超出了被告作为备案行政机关依据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的审查范围。因此,原告诉请撤销田东县住建局给予第三人的备案登记,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韦*先关于要求撤销被告田东县住建局给予第三人新城**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韦**、谭**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一审第三人在成立过程中,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进行了一系列的选举工作,因实际运作起来难度很大,于是,一审第三人并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在没有业主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有的承租人顶替业主进行投票,尤为恶劣的是,选举过程中居然出现唱假票现象,导致投票数存在严重虚假问题,《田东县新城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统计表》、《表决票统计表》、《田东县百通世界新城广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统计的票数均不相同,而被上诉人未认真审查给予一审第三人备案登记是不合法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上诉人指责被上诉人备案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第三人在选举过程中,已将《选举办法》进行了公示,并成立了筹备小组,公布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大会,印制了规范的选票,设立了专门的计票员、监票员,坚持了公平、公开原则,因此程序合法,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被上诉人准予备案登记并无不当。综上所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田东县百**业主委员会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证人何*、黄*出庭证实当时的选举情况,对于证人的证言,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认为,何*、黄*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备案有误。本院认为,证人何*、黄*的证言虽然可以证实该小区在选举产生新城**委员会过程中存在些瑕疵,但已超出备案机关备案的审查范围,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对两证人的证言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东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一审第三人的备案登记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行政备案部门对备案申请仅负责依照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形式审查。一审第三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被上诉人提交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相关文件申请备案登记。从申请备案材料中,反映出一审第三人在平马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投票通过了《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业委会委员的当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通过均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投票比例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备案已尽到了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本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对形成统计结果出现唱假票现象及投票数存在严重虚假问题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已超出了行政机关依据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韦**、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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