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彭**等与宜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彭**、彭**、杨*姣诉被告宜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宜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彭**、彭**、杨*姣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彭**、彭**、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彭**、彭**、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彭**、彭**、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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