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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之欢、曾**等与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之欢、曾**、曾之参诉被告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2015年9月2日依法受理。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田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原告与第三人在田林县浪平乡八号村姚家湾屯对门坡青冈林(地名)的山林土地发生纠纷,第三人申请被告解决,被告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6月20日浪平司法所作出处理意见:“现争议林地‘青冈林’的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三被申请人房屋和园子占用的地方除外)”。原告对浪平司法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以该处理意见不属行政行为,也不具行政行为的效力为由,于2015年3月以上访的形式,通过田林县信访局将诉求转交给被告,要求被告对纠纷林地进行确权处理。被告收到田林县信访局田访转字(2015)第34号“群众来访转办单”后,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浪平乡八号村姚家湾曾知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并于当日送达上访人曾知财。又于2015年6月2日召集原告及第三人到发生纠纷林地的现场进行勘查、勾图、调解,因双方当事人都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而没有结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存在纠纷的林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庭审过后,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被告要求原告提交确权申请书,并表示出具受理决定书及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之欢、曾**、曾之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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