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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乐业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乐业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黄某某、第三人覃某某、第三人乐业县同乐镇某社区二组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与第三人黄某某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已与第三人黄某某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动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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