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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正与西林**乡建设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正不服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正以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于2015年10月13日已经向其书面申明该站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无效,其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农**诉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情况说明,该站于2015年4月17日送达给原告农**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该通知声明作废。原告为此而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亚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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