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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广西**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蓝岚诉被告田林县林业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本案起诉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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