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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县顺**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行政扣押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县顺**有限公司不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行政扣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已经解除对原告南县顺**有限公司所有的湘H8B233号长城汽车的扣押,作出了解除扣押决定,已将扣押物返还给原告。现原告南县顺**有限公司以已解除扣押并返还原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解除对湘H8B233号汽车的扣押后,返还了原物,且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县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县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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