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筑公司不服靖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召开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对〈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大会制度〉及参加公司职工大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筑公司以被告已经变更其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已经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靖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