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周*美诉被告靖西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黄**、陆列笔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周*美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