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原告因此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