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不服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河人社工认决字(2015)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蓝**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原告蓝**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