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诉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以下简称热带试验站)诉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热带试验站以已向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偿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带试验站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