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德诉被告澄**政局、澄迈县人民政府要求发放低保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开庭过程中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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