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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澄**政局、澄迈县人民政府要求发放低保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德诉被告澄**政局、澄迈县人民政府要求发放低保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开庭过程中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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