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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能诉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何*炎、何*莊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能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昌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何*炎、何*莊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何*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给原告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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