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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方乙*植开发有限公司诉五**地税局、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指山方乙*植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地税局、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被告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已无继续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五指山方乙*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五指山方乙*植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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