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开县民政局、第三人饶力明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故原告肖**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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