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于2015年10月26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