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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云均与开县社会保险局、开县**限公司敦好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云均诉被告开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开县**限公司敦好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曾云均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云均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云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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