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赵**诉被告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同意对其申报的奖励扶助申请进行重新审批,并于2015月10月13日为其落实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赵**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