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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开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模诉被告开县**管理局、第三人开县**限公司正山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尚在仲裁过程中,故原告廖*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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