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模诉被告开县**管理局、第三人开县**限公司正山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尚在仲裁过程中,故原告廖*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肖**与开**政局、饶**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云均与开县社会保险局、开县**限公司敦好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土资源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开**保险局、开县正**正山煤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重庆**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开县中和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民政局与吴**(吴**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廖**与开县**管理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