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张**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