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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骆**等与万州**员会,万州区熊家镇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30日,本院收到乔**、骆**、程**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96年被告万州**员会、万州区熊家镇政府征收起诉人土地45亩,当时标准为73212元,本组社员只收了11320元,其中108个社员每人分得4320元,修堰塘花费7000元,但剩余61892元至今下落不明。社员知道情况后向熊家镇政府进行询问,但政府拒不出示证据。起诉人认为,两被告的不当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赔偿起诉人误工费、车费;2、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人的土地征收费73212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者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起诉人,并补足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名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起诉人提交的渝巴公路指挥部证实材料载明时间为2000年7月,起诉人自2000年7月起应当知道万州**员会、万州区熊家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乔**,骆**,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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