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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与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复垦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方*秀诉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复垦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秀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周**、胡**、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原告刘**作为甲方与乙方梁平县大观镇庙坝村、丙方梁平县大观镇政府、丁方梁**整理中心签订了《梁平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现原告刘**、方**诉讼来院,要求撤销《梁平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确定的150平方米与实际不相符合的面积,依法确认宅基地复垦面积为972.0486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经立案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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