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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有限公司,重庆**土资源局与重庆市**道办事处,吴**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0月8日,本院收到重庆万**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2年1月9日,起诉人在重庆市**道办事处的要求下,被迫与重庆市**道办事处、刘**、刘**、吴**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起诉人对刘**、刘**、吴**进行还房安置,2015年6月30万州区人民法院以(2015)万**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起诉人对刘**、刘**、吴**进行还房安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安置应由征地单位履行安置法定义务,现起诉人已代为履行,征地单位重庆市**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将起诉人补偿给刘**、刘**、吴**的房屋或折合费用一并补偿给起诉人。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重庆市**道办事处履行行政义务,补偿起诉人承担刘**、刘**、吴**的拆迁安置费用及损失;2、本院诉讼费由重庆市**道办事处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重庆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重庆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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