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某某与梁平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案,原告文某某以被告已为其履行了户口登记职责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