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开县**管理局、第三人重庆**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曾向被告提交审核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故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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