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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朱某某,谭**等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开**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朱某某、谭**诉被告**委员会、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三人万载正大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朱某某、谭**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朱某某、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朱某某、谭**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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