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海诉被告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履行求助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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