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云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云阳县社会保险局、被告云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原行政行为,并已核发了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阳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