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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食品厂劳动工伤认定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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