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万峰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告知一案中,因原告万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谭**与重庆**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廖**与开县**管理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骆**等与万州**员会,万州区熊家镇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廖**等与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某某与梁平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某某,朱某某,谭**等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开**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甲与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行政裁定书
刘**,方**与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复垦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