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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重庆市**万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万峰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告知一案中,因原告万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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