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廖**诉被告开县**管理局、第三人开县**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被告提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尚在法定审核期限内,故原告曾**、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廖**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肖**与开**政局、饶**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云均与开县社会保险局、开县**限公司敦好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土资源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开**保险局、开县正**正山煤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重庆**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骆**等与万州**员会,万州区熊家镇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廖**等与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重庆市**万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