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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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