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开县中和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错列本案被告,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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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廖**与开县**管理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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