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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开县中和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开县中和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错列本案被告,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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