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原告周*诉被告某市文井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曾*与某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敬*与某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罗**因要求确认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巫某某、李**和都江**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崇州市某某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为其办理国土使用证注销变更登记事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林诉被告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