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诉被告某市街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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