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原告周*诉被告某市文井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曾*与某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敬*与某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某市街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信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巫某某、李**和都江**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不服被告成都**产管理局、第三人成都市某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公证处黄*房屋抵押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郭**、王**、王*不服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