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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信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区公安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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