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区公安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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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告罗**因要求确认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巫某某、李**和都江**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崇州市某某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为其办理国土使用证注销变更登记事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林诉被告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胡**与金堂县三溪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宿*辉诉被告崇州市某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