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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辉诉被告崇州市某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辉诉被告崇州市某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被告承诺近期作出答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某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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