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辉诉被告崇州市某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被告承诺近期作出答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某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李**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信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巫某某、李**和都江**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王**、王*不服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胡**与金堂县三溪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金堂县公安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